第007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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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法院公告

  2008.3.18

  刘中富、刘静义、张成会:本院受理的刘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7]南法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出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黎民:本院受理的易定文诉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7]南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出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隆创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均为空白的中国银行南岸支行南路分理处02328886至02328890号银行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蒋玉美:本院受理陈继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南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长生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宋兵:本院受理张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长生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分行诉你和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徐治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分行诉你和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梅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陈坤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08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冉丽:本院受理原告徐方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泽芬申请宣告刘光明死亡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并于2008年3月7日依法作出[2007]綦法民特字第3号判决书,宣告刘光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冯成娟:本院受理[2008]綦法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吉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汪厚全:本院受理郭宽洪申请宣告汪厚全死亡一案,经查:汪厚全,女,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原住重庆市南岸区珊瑚村82号1单元5-1。于199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望汪厚全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年内,与本院联系,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善富申请宣告陈武死亡一案,经查:陈武,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4日,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渝沙村141栋1-1-3。因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陈武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现代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均为空白,票面金额为3000000元的南岸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GB/02 04096645号银行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南法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陈凤兰:本院受理原告杨华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石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杨华琼: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黔法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杨新: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石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粟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2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魏秀银:本院受理原告谭世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2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龚正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福蓉诉你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黔法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谌国平(又名谌沛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宁兴超、杨美蓉:本院受理原告秦光龙诉你们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黔法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宁兴超、杨美蓉:本院受理原告黄成明诉你们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黔法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张泽渝:本院受理原告张发仁诉你债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黔法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欠款3702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邓世万:本院受理原告皮志高、戴宛宏与被告黄素英、邓世万及第三人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十九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王桂兰:本院受理原告聂仁忠诉被告林锡玉、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中区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姚志刚:我院受理吴佩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中区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欧亚红:本院受理的赵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7]南法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欧亚红:本院受理的李鹏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7]南法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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