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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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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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存在油荒
旅行社不得向
导游收“人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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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旅游局着手修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不得向
导游收“人头费”


方 科

  本报讯 (记者 方 科)旅行社将旅游团队“卖”给导游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记者近日从市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目前正在着手修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中,将明令禁止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据悉,目前国内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其中突出的是海南游和张家界游。导游向旅行社缴纳的费用每位游客在10元-80元不等。“导游交了‘人头费’后要收回成本,于是就将旅行团带去购物或参加自费景点,从中提成,形成恶性循环。”市旅游局质规处负责人表示,这直接导致游客出游的成本增加,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

  重庆旅游同业公会会长刘放认为,解决“人头费”的关键,是要建立导游基本工资和福利制度。据悉,由于没有基本工资和福利,国内绝大多数导游的收入来源一是靠带团的费用,每天50元-100元不等;二是游客购物提取回扣;三是游客参加自费景点的回扣。因此,很多旅游线路表面上价格比成本还低,实际上游客隐形支付的费用远远高出实际旅游的成本。

  国家旅游局官员介绍,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将明确禁止“人头费”,此外,旅游企业必须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给导游相应工资也将被列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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